借款给别人要保留以下证据: 1、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2、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以及其他凭证等; 3、电话、聊天记录、短信的催收记录; 4、证人证言、录音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 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