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和多胞胎生育可增加产假。新条例增加60天产假后,符合法规的生育可享受至少158天产假。
法律分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新条例增加六十天产假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都可以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拓展延伸
济南市产假政策的具体规定及适用条件
济南市产假政策规定,适用于在济南市就业的女性劳动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女性劳动者在怀孕期间享有产假权益。具体规定如下:孕前检查时间不计入产假,产假共计128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113天。产假期间,女性劳动者享受工资待遇,工资标准为其正常工资的100%。同时,女性劳动者在产假期间,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适用条件包括:女性劳动者需在怀孕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此外,女性劳动者需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以证明怀孕情况。请女性劳动者在享受产假权益时,及时与单位沟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济南市产假政策规定,女性劳动者在怀孕期间享有产假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根据新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可享受最少158天产假。济南市产假政策规定,产假共计128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113天。在产假期间,女性劳动者享受工资待遇,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的100%。同时,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请女性劳动者与单位沟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