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北京市关于产假的最新规定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天。即北京产假为,98天加60天等于158天,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可享育儿假。法律的相关规定,调整完善了本市的生育政策,明确本市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删去了有关社会抚养费、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法律明确,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日调整为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