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合同满足三个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分别是:
(1)订立私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私人合同的内容,必须表达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订立的私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没有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合同按性质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等。
1、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委托、有偿保管等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3、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5、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6、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7、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8、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9、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随借贷合同而设立的抵押、质押担保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