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到期后未续冻的,会自动解封。如果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则冻结的效力消失,即自动解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