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