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权利有:
1、要始终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医务人员不得拒绝推诿患者,不得拒绝处置急危重患者;
2、要充分尊重患者的身体所属的权利;
3、即要注重患者的生理健康权,也要尊重患者的心理健康权;
4、患者具有平等享有医疗的权利;
5、知情同意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需要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随时随地给予尊重;
6、应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医务人员要按照医院关于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有关规定开展医疗及相关工作;
7、患者具有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
除此之外,患者还拥有诉讼及求偿的权利。
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其他可替代医疗措施、医疗费用、会诊转院等事由及时、充分、真实、明确、通俗告知患者本人、监护人、近亲属、代理人或关系人,需书面告知的应签署知情同意文书。
患者有不受任何人干扰考虑有关自己的治疗计划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子女及关系人等同患者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诊疗方法、手段、效果、风险、预后等方面的权利;有权知道负责其治疗的医生的身份、专业、地位;有权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有权了解详细的医疗费用情况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