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规定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注射用麻醉药品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及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瓶,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额等容器回收记录;
7、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8、严格执行相关管理条例,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必须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管理,精神药品必须按专人、专帐、专柜加锁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