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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漏水的原因及责任归属

2024-06-06 来源:钮旅网

阳台漏水责任分配:若是阳台质量问题导致漏水,责任在开发商;若是业主使用或装修不当导致漏水,责任在业主。根据《民法典》第296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尽量避免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开发商对售出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得低于约定或规定的最低期限。非住宅商品房保修期限不得低于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存续期。

法律分析

露台漏水是因为阳台本身存在着质量问题导致的话,那么阳台漏水就是开发商的责任;阳台漏水是因为业主自己使用不当或者是装修不当导致的话,那么阳台漏水就是业主自己的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租房排水管漏水维修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由谁出。房屋交付使用年限,要是在质量保修范围则由开发商负责;该漏水部位若是装修改装的则由装修企业负责;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阳台漏水问题,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漏水是因为阳台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如果漏水是因为业主自己使用或装修不当导致,责任应由业主自己承担。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不得低于约定的存续期。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也应不低于约定的存续期。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损坏是由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引起的,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根据以上法律依据,阳台漏水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并在保修期内由相应方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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