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办理人员由不同的人作出回避决定。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这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作出的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一、办案人员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
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2、申请回避。
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种回避方式。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指令回避。
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不同的办理人员由不同的人作出回避决定。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