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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回避情形

2024-06-06 来源:钮旅网

法律分析:
当前公安群众工作脱离实际,部分基层公安机关“老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仍然存在。伴随社会结构变化,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协调问题日益突出,可一些民警同志还是以为社会“清一色”,喜欢“一言堂”、“一刀切”,不能深入倾听民情、多方听取民意。在信息化社会的背景下,出了问题部分公安基层领导仍然老想捂盖子,反感和抵触各方监督,不善于以真诚交流沟通来求得理解支持、缓和化解矛盾。另外近年来,出现不少公安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触目惊心,令人发指,都成为社会舆论议论的焦点,让群众与公安机关更加疏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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