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派出所没有决定权。一天后转公安局。公安局掌握全过程决定案子,时间只有一个月,再转检察院起诉。由法院终结。
法律依据:
《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本条所称办案人民警察,是指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根据本规定第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一般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应当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也就是说,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所有执法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办理行政案件中的回避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此,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这样既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公正处理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