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是指股权质权人在债权未清偿时,处分出质权使得债权优先得到清偿。实现股权质权需要满足质权有效存在和债权清偿期满未受清偿两个条件。质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变卖、拍卖三种。在股权价值减少且无法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当股权质权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未被偿还时,处分质权使得其优先偿还债权。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的实现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须质权有效存在;二是须债权到期未被偿还。所谓未被偿还不仅指债权全部未被偿还,也包括部分债权未被偿还。当然,如果出质股权价值下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此外,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