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限于物质、经济上的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必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否则,被害人就不能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包括重婚犯罪案件,被害人或被告人均不得提出附带离婚诉讼。如果被害人或被告人要求与对方离婚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离婚的法律程序另行解决。
一、刑事诉讼的阶段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的阶段定义
在刑事诉讼中,要进行控告、举报材料的审查、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证据、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活动。这些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过程,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这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阶段的特点是每一个诉讼阶段都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程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和形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个特殊阶段。特殊阶段是指特定案件才适用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只适用于裁判已生效的案件。
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事诉讼阶段指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过程中,为实现某项具体的直接任务而进行诉讼活动的那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过程。各具体的诉讼程序是在各个诉讼阶段实行一定的诉讼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手续。
(二)刑事诉讼的阶段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二、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包括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