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十年不算自动离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分居2年是法定离婚的条件之一,我国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
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满两年的。
通常是夫妻分居两年,但并不仅此一个条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应判决离婚。民法典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为: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