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能出具伤情鉴定书。派出所只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伤情鉴定是公安机关在受案以后对法医下达的一种委托书。委托法医部门鉴定当事人的伤情。
公安机关不出具伤情鉴定委托通常有两种情况:
1.是因为当事人伤情明显属于轻微伤,不够轻伤或以上。
2.公安机关对事情还在调查,尚未立案。如果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属于,当事人家属可以明确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就会给当事人下达鉴定委托书的。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可以找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机构,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但对于派出所不按规定给受伤人开具伤情鉴定委托的行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反映,也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