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改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参保员工每多缴1年,缴费比例增发1个百分点;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再统一将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20,而是根据退休人员预期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除以一个适当的计发月数,该计发月数由国家进行统计测算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
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一、基础养老金领取方式是什么?
(一)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程序用人单位在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被保险人退休当月,携带经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后的档案资料(包括退休证、养老保险手册、领退休费银行存折帐号等)到所属业务科,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表》办理在职减员、退休减员、退休增员及核发退休待遇的手续,社保局次月通过银行把养老金直接拨付给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在每月15日前可到开户银行领取养老金。
(二)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工种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病退的男满50岁,女满45周岁。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三)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1、1998年7月1日前的已离退休人员(“老人”):按原标准发给养老金。
2、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实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人”):
缴费年满10年:
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和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缴费年限不满10年者: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发给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新人”):
缴费年限满15年者:
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者: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