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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替丈夫签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4-03-26 来源:钮旅网

妻子代替丈夫签的合同效力视具体情况而定,需得到丈夫同意或委托追认;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相对人追认,限制能力人合同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否则合同无效;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需被代理人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

一、妻子代替丈夫签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妻子代替丈夫签的合同的效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妻子代签字是得到签字人丈夫的同意(默许或在场)或者委托、追认,合同有效。否则,如果没有签字人的追认,应认定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法律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相对人是否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妻子代替丈夫签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签字人的同意或委托,并需经签字人的追认。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要看相对人是否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如果行为未被追认,则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然而,相对人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和行为人需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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