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上级部门负责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滥用职权与工作失误应从客观和主观方面区分,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才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权利与其他规定中的滥用行为条款有关联,但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适用。如果行为符合特殊条款规定,应定相应罪名,而不是滥用职权罪。
法律分析
一、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怎么判刑
1、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的判刑是:对行为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上级部门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
1、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性质的行为,应从主观、客观方面区分。
(1)客观上的差别
关键看是否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如果没有违反职责规定,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即使发生了较大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2)主观上的区别
滥用职权的行为人违反了职责规定,其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该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或放任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是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发生了没有预见的事故,则为工作失误。
2、与其它规定有“滥用权利”条款的关系
(1)《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都规定了“滥用”行为,这些条款与滥用职权罪是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
(2)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适用,如果行为人有上述条款规定的行为的,应该定相应的罪,不能定为滥用职权罪。
结语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主体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上需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3条,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工作失误相比,滥用职权的行为需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并持肯定或放任态度。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法条中的滥用权利条款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定罪。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百零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附则第三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