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件中预备犯的处罚标准是参照故意杀人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但对预备犯的量刑标准没有具体规定。预备犯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预备行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分为已实施终了和未实施终了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和第232条涉及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故意杀人案件中预备犯的处罚标准是参照故意杀人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预备犯是有可能会免除处罚的,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预备犯的量刑标准,故意杀人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死刑。
【相关延伸】
故意杀人罪的预备阶段怎么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预备犯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如果只是单纯的流露犯罪意图,而没有实施预备行为,则属于犯意表示,不构成预备犯。实践中,犯罪预备行为主要表现为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跟踪被害人或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方式。
第二,预备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行为人在实施预备行为之后,如果顺利进入着手实行阶段,那么先行的预备行为即被后来的实行行为所吸收,不再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认定。此外,预备行为须表现为停顿的行为状态,这是区别犯罪预备与预备犯的界限。行为人如果在犯罪预备阶段持续实施预备行为,其本质上仍属于阶段的概念范畴,不属于状态性概念,无从认定预备犯。
第三,行为人必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别预备犯与中止犯的显著标志。如果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的预备行为,那么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预备行为已实施终了,因意志意外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如行为人在守候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害人闻讯逃避。
二是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如行为人在前往犯罪地的路上被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结语
预备犯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的处罚标准参照故意杀人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预备犯有可能免除处罚。然而,对预备犯的量刑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而故意杀人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死刑。因此,在故意杀人罪的预备阶段,预备犯的界定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包括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以及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这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和第232条中有所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