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加退赃款减刑幅度根据刑法和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确定,自首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退赃、退赔行为考虑犯罪性质、弥补程度、数额和主动程度等,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抢劫等严重犯罪要从严掌握,不能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
法律分析
自首加退赃款减刑幅度依照刑法和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第四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第八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拓展延伸
盗窃罪的刑事减轻情节和退赃款的影响
盗窃罪的刑事减轻情节和退赃款的影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事减轻情节包括自首、坦白、立功等,而退赃款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归还所盗窃的财物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对于这两个因素的影响,首先,自首和坦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其悔罪表现的认可。其次,退赃款的归还可以表明犯罪嫌疑人的悔过态度和对受害人的补偿意愿,有助于减轻刑罚并修复社会秩序。然而,具体减轻的程度和影响因素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包括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退赃款的数额、被盗财物的价值等。因此,对于减刑幅度的具体评估需要依靠法律专业人士的判断和法庭的裁决。
结语
自首加退赃款减刑幅度依照刑法和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动投案,可被视为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和第八条,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退赃、退赔行为等因素,可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对于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情况,不应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六十五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