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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起诉离婚法院能否支持

2024-06-16 来源:钮旅网

会支持。只要事实清楚真实,证据充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经常故意的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巨大痛苦,蒙受损失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扶养、抚养的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虐待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长期的家庭暴力,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禁止饮食,有病不治等。而遗弃主要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节严重的,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不但明令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起诉离婚的,法院视实际情况予以支持。同时,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被虐待、遗弃的主体可能是夫妻关系的一方,也可能是家庭的其他成员,如一方有严重虐待子女的行为,另一方也可以据此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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