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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办理需提交材料

2024-11-28 来源:钮旅网
第1种观点: 申请个体工商户需要以下资料:1、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例如身份证、户口本等。若委托代办的,还应当出具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协议;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3、登记申请书;4、其他资料。【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四条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种观点: 办个体工商户需要资料如下:1、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联系信息。个人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3、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产权证等证明材料。4、营业执照申请表。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表》。5、其他材料。根据个人经营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如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1、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5、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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