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有哪几种情形

2024-11-25 来源:钮旅网
第1种观点: 无权处分签订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有效。出卖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买受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有效吗?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具备下列条件,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二、什么是房屋租赁的无效合同?无权租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才能使得该合同生效,否则将是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三、无权处分房产的法律后果无权处分房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第三人为善意时,构成善意取得,照样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于此场合,若采纳构成善意取得时无权处分财产的合同有效的学说,由善意取得人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无权处分人向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甚至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方法相对简单。若对第51条采取反面推论的解释,会出现一方面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合同因权利人不予追认而归于无效,解决利益分配的方案便复杂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2种观点: 一、无权处分合同有什么效力1、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二、什么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以下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尚处于追认法定期限内的;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尚处于追认法定期限内的;3、其他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合同。

第3种观点: 一、案情简介贾小某系贾某的女儿,2021年4月26日,贾某与王某在贾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未办房产证)》,将贾小某所有的房屋以86万元出售给王某。签订合同时贾小某并未授权贾某出售该房屋,事后也未对合同进行追认,且在知道此事后通过报警的方式明确提出对贾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办房产证)》不予认可,同时让王某腾空该房屋,并返还该房屋相关的权属证书。二、案情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主要看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本案中,王某基于贾某系贾小某的父亲,在明知房产系贾小某的情况下,仍然与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未与贾小某进行核实。而且合同中写着购房款已清,但是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只支付定金了20万元,三个月后支付定金46万元,剩余20万元未予支付。基于此本律师认为王某不符合善意取得,其行为不是善意的。三、律师办案经过本律师接受贾小某委托后,先向其详细的了解了案情经过,鉴于贾小某与贾某的特殊关系。首先,本律师考虑了该房屋是否系家庭共有房屋,因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后家庭成员是否进行了分割,但是在了解案情时,发现贾小某家庭成员是每人一个拆迁安置房选房卡,随均由户主贾某的签字,但是房屋系个人所有,不属于家庭共有。其次,本律师考虑贾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1、王某是否符合取得房屋的善意条件。2、无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可以向村集体外的人员转让。3、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4、贾某与王某的低价买卖贾小某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串通。四、法院认定法院认定贾某未经贾小某同意,擅自将贾小某的房屋卖于王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未经过贾小某的追认。王某在明知房屋属于贾小某的情况下,仍与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王某在合同中已写款项付清的情况下,只支付了20万元定金,故王某并非善意取得该房屋。综上,贾某与王某系恶意串通,损害了贾小均的权益。基于此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五、律师总结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受让人在明知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仍然与处分人签订合同,接受标的物。其行为不应认定为善意。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