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买“顶账房”的时机是楼盘获到预售许可证之后。因为此时,购房者能在交钱之后很快拿到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能及时解决合同备案。这样,才能将购房风险降到最低。 二是买“顶账房”要更认真仔细查看房。并根据自己的事实上需要综合考虑。 三是购房者买下“顶账房”时,可能会面对“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尴尬局面。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购房者在买房前应当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翻阅房的房屋登记状况,看房可否已经被卖出,或是设定了典质。 四是购房者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顶账房”是由开发商典质给了债权人一方的,但房的产权仍隶属开发商,因此买下“顶账房”,购房者就必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五是售房收据也是不可忽视的手续。购房者肯定要坚决由开发商出具收据,这样一方面能够避免购房者解决产权时的麻烦,另一方面可防止开发商以未收到房款为因拒不履行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买“顶账房”的时机是楼盘获到预售许可证之后。因为此时,购房者能在交钱之后很快拿到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能及时解决合同备案。这样,才能将购房风险降到最低。 二是买“顶账房”要更认真仔细查看房。并根据自己的事实上需要综合考虑。 三是购房者买下“顶账房”时,可能会面对“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尴尬局面。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购房者在买房前应当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翻阅房的房屋登记状况,看房可否已经被卖出,或是设定了典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考虑以下条件:第一,先去开发商处确认这套房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办理备案;第二,如果未办理备案,要求卖方与开发商沟通,把他们之前签订的合同作废,由开发商直接与你签订合同;第三,如果已经办理备案了,去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状态并与卖方签订合同。如果卖方违约导致你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追究对方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低价抵账房存在多重风险:开发商未能及时偿付施工费用,抵账房买受人面临无法解决产权问题的困境;一房二主风险高,抵账房业主与商品房业主争夺房产;低价房可能涉及开发商和施工方的债务纠纷,导致房产争议。购房者损失严重。法律分析这类从“低价渠道”买下的房风险颇多。例如抵账房因开发商未能及时偿付施工方花费,由两方协议或按照法律限定将已建成的商品房抵作所欠债务。虽属商品房性质,但由于是抵账房源,因此出卖人手中只有抵账凭证,这样就形成了开发商、抵账房屋出卖人、抵账房屋买受人间的三角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开发商的以房抵账做法已结束,因此,个别开发商出于分别的原由不愿意配合房屋出卖人同房屋买受人解决相关的商品房屋权手续,从而使得抵账房的买受人处于与开发商不能直接对话,与卖房人虽能对话但解决不了房屋产权问题的两难之中。其次,一房二主是最难以避免的风险。很多低价房源都称其来源是工程抵账,但抵账经过是普通购房者不能了解的,从开发商到施工方、再到购房者,普通购房者会认为:房没问题,施工方才会认可抵账再出售。但是业内人士表示,房可否有问题,施工方并不会考证。如果发生一房二卖,就会出现抵账房业主和商品房业主争一套房的局面,到时候开发商和施工方都会表示不知情,而抵账房业主就会很被动。即使最后退了房款,购房者的损失也较为严重。再次,低价房源还有可能是开发商和施工方产生债务纷争的原由,事后如果债权、债务未解决,这些房有可能产生很大纷争。拓展延伸如何确保购买别人不想买的抵账房的安全性?购买别人不想买的抵账房时,确保安全性至关重要。首先,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查阅相关文件和合同,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抵押情况等。其次,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法律审核,确保房屋的交易合法合规。此外,与卖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房屋的历史、维修情况等重要信息。还应考虑购买房屋的实际价值和潜在风险,评估房屋的投资回报和未来增值潜力。同时,购买房屋时应选择有信誉和良好口碑的房地产开发商或中介机构,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最后,签订明确的购房合同,并在交易过程中保留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便日后维权。综上所述,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法律审核和谨慎的交易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购买别人不想买的抵账房的安全性。结语购买别人不想买的抵账房时,安全至关重要。尽职调查、法律审核、充分沟通是必要的。评估房屋价值和潜在风险,选择信誉好的开发商或中介。签订明确的购房合同,保留相关证据。确保交易透明可靠,最大程度保障购房安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3种观点: 购买房屋需注意:首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备案;若未备案,要求作废原合同,与开发商签订新合同;若已备案,查询房屋状态并与卖方签订合同;如卖方违约,可追究其违约责任。法律分析需要考虑以下条件:第一,先去开发商处确认这套房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办理备案;第二,如果未办理备案,要求卖方与开发商沟通,把他们之前签订的合同作废,由开发商直接与你签订合同;第三,如果已经办理备案了,去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状态并与卖方签订合同。如果卖方违约导致你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追究对方相应的违约责任。拓展延伸抵账房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规定抵账房是指将购房者购买的商品房款项直接用于抵扣开发商欠购房者的债务的一种方式。其合法性及相关法律规定是购房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抵账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抵账房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三是抵账房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房地产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购房者在选择抵账房时应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合法性和权益保障。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抵账房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购房者在遇到抵账房交易时,应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结语在购买房屋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些重要条件。首先,确认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备案,如果没有备案,应要求卖方与开发商沟通,作废之前的合同,并由开发商与我们重新签订合同。其次,如果已经备案,应前往房管部门查询房屋状态,并与卖方签订合同。如果卖方违约导致我们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我们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此外,对于抵账房交易,我们需要确保其合法性和权益保障,仔细审查协议内容,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不受损害。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保障抵账房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考虑以下条件:第一,先去开发商处确认这套房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办理备案;第二,如果未办理备案,要求卖方与开发商沟通,把他们之前签订的合同作废,由开发商直接与你签订合同;第三,如果已经办理备案了,去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状态并与卖方签订合同。如果卖方违约导致你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追究对方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低价抵账房存在多重风险:开发商未能及时偿付施工费用,抵账房买受人面临无法解决产权问题的困境;一房二主风险高,抵账房业主与商品房业主争夺房产;低价房可能涉及开发商和施工方的债务纠纷,导致房产争议。购房者损失严重。法律分析这类从“低价渠道”买下的房风险颇多。例如抵账房因开发商未能及时偿付施工方花费,由两方协议或按照法律限定将已建成的商品房抵作所欠债务。虽属商品房性质,但由于是抵账房源,因此出卖人手中只有抵账凭证,这样就形成了开发商、抵账房屋出卖人、抵账房屋买受人间的三角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开发商的以房抵账做法已结束,因此,个别开发商出于分别的原由不愿意配合房屋出卖人同房屋买受人解决相关的商品房屋权手续,从而使得抵账房的买受人处于与开发商不能直接对话,与卖房人虽能对话但解决不了房屋产权问题的两难之中。其次,一房二主是最难以避免的风险。很多低价房源都称其来源是工程抵账,但抵账经过是普通购房者不能了解的,从开发商到施工方、再到购房者,普通购房者会认为:房没问题,施工方才会认可抵账再出售。但是业内人士表示,房可否有问题,施工方并不会考证。如果发生一房二卖,就会出现抵账房业主和商品房业主争一套房的局面,到时候开发商和施工方都会表示不知情,而抵账房业主就会很被动。即使最后退了房款,购房者的损失也较为严重。再次,低价房源还有可能是开发商和施工方产生债务纷争的原由,事后如果债权、债务未解决,这些房有可能产生很大纷争。拓展延伸如何确保购买别人不想买的抵账房的安全性?购买别人不想买的抵账房时,确保安全性至关重要。首先,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查阅相关文件和合同,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抵押情况等。其次,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法律审核,确保房屋的交易合法合规。此外,与卖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房屋的历史、维修情况等重要信息。还应考虑购买房屋的实际价值和潜在风险,评估房屋的投资回报和未来增值潜力。同时,购买房屋时应选择有信誉和良好口碑的房地产开发商或中介机构,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最后,签订明确的购房合同,并在交易过程中保留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便日后维权。综上所述,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法律审核和谨慎的交易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购买别人不想买的抵账房的安全性。结语购买别人不想买的抵账房时,安全至关重要。尽职调查、法律审核、充分沟通是必要的。评估房屋价值和潜在风险,选择信誉好的开发商或中介。签订明确的购房合同,保留相关证据。确保交易透明可靠,最大程度保障购房安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考虑以下条件:第一,先去开发商处确认这套房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办理备案;第二,如果未办理备案,要求卖方与开发商沟通,把他们之前签订的合同作废,由开发商直接与你签订合同;第三,如果已经办理备案了,去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状态并与卖方签订合同。如果卖方违约导致你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追究对方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考虑以下条件:第一,先去开发商处确认这套房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办理备案;第二,如果未办理备案,要求卖方与开发商沟通,把他们之前签订的合同作废,由开发商直接与你签订合同;第三,如果已经办理备案了,去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状态并与卖方签订合同。如果卖方违约导致你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追究对方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低价抵账房存在多重风险:开发商未能及时偿付施工费用,抵账房买受人面临无法解决产权问题的困境;一房二主风险高,抵账房业主与商品房业主争夺房产;低价房可能涉及开发商和施工方的债务纠纷,导致房产争议。购房者损失严重。法律分析这类从“低价渠道”买下的房风险颇多。例如抵账房因开发商未能及时偿付施工方花费,由两方协议或按照法律限定将已建成的商品房抵作所欠债务。虽属商品房性质,但由于是抵账房源,因此出卖人手中只有抵账凭证,这样就形成了开发商、抵账房屋出卖人、抵账房屋买受人间的三角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开发商的以房抵账做法已结束,因此,个别开发商出于分别的原由不愿意配合房屋出卖人同房屋买受人解决相关的商品房屋权手续,从而使得抵账房的买受人处于与开发商不能直接对话,与卖房人虽能对话但解决不了房屋产权问题的两难之中。其次,一房二主是最难以避免的风险。很多低价房源都称其来源是工程抵账,但抵账经过是普通购房者不能了解的,从开发商到施工方、再到购房者,普通购房者会认为:房没问题,施工方才会认可抵账再出售。但是业内人士表示,房可否有问题,施工方并不会考证。如果发生一房二卖,就会出现抵账房业主和商品房业主争一套房的局面,到时候开发商和施工方都会表示不知情,而抵账房业主就会很被动。即使最后退了房款,购房者的损失也较为严重。再次,低价房源还有可能是开发商和施工方产生债务纷争的原由,事后如果债权、债务未解决,这些房有可能产生很大纷争。拓展延伸如何确保购买别人不想买的抵账房的安全性?购买别人不想买的抵账房时,确保安全性至关重要。首先,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查阅相关文件和合同,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抵押情况等。其次,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法律审核,确保房屋的交易合法合规。此外,与卖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房屋的历史、维修情况等重要信息。还应考虑购买房屋的实际价值和潜在风险,评估房屋的投资回报和未来增值潜力。同时,购买房屋时应选择有信誉和良好口碑的房地产开发商或中介机构,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最后,签订明确的购房合同,并在交易过程中保留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便日后维权。综上所述,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法律审核和谨慎的交易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购买别人不想买的抵账房的安全性。结语购买别人不想买的抵账房时,安全至关重要。尽职调查、法律审核、充分沟通是必要的。评估房屋价值和潜在风险,选择信誉好的开发商或中介。签订明确的购房合同,保留相关证据。确保交易透明可靠,最大程度保障购房安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考虑以下条件:第一,先去开发商处确认这套房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办理备案;第二,如果未办理备案,要求卖方与开发商沟通,把他们之前签订的合同作废,由开发商直接与你签订合同;第三,如果已经办理备案了,去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状态并与卖方签订合同。如果卖方违约导致你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追究对方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顶账房可以买,但是要特别小心。买之前做好调查:首先,是要考察该房源是否有产权证。其次,看是否有顶账房买卖协议。要看出售人是否与开发商签订过顶账房买卖协议,并且名字要一致。第三,做好和他人的买卖合同审查,看是否有权出售。第四,看原顶账人是否有其他债务争议,如是否做过抵押等,这点你可以到房管局去查看。第五,如果是购买的二手房,要看是否存在拖欠水费、电费、暖气费等各方面的费用,做好买前债务清除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顶账房可以买,但是要特别小心。买之前做好调查:首先,是要考察该房源是否有产权证。其次,看是否有顶账房买卖协议。要看出售人是否与开发商签订过顶账房买卖协议,并且名字要一致。第三,做好和他人的买卖合同审查,看是否有权出售。第四,看原顶账人是否有其他债务争议,如是否做过抵押等,这点你可以到房管局去查看。第五,如果是购买的二手房,要看是否存在拖欠水费、电费、暖气费等各方面的费用,做好买前债务清除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开发商对抵押房逐步还款,逐步销售。先还款,后销售,保证出卖的商品房处在已解除抵押状态。2、开发商在履行告知的前提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由抵押人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归还出卖房屋的对应的款项,由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涂销,再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在抵押人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买方大部分房款尚未支付,因此买方资金的安全性较高。3、买方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后,买方、开发商和提供贷款(银行)三方约定,由买受人将购房款存入银行指定帐户,专门用以归还房地产开发商所应支付给银行的贷款。银行出具证明办理抵押涂销。4、买受人在购买房后,办理了部分购房款按揭贷款,在贷款清偿之前,买受人又将其房产再次转让的,原买受人在与次位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共同向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