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法院。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3种观点: 一、检察院量刑就是法院的判刑标准吗法院判刑跟检察院的量刑没有关系,检察院没有权力量刑,他只能提供量刑建议,如下: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并不是说法院一定要按检察院的量刑来判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影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二)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第三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法律规定:《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二)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第三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二、组织他人卖淫是有刑的,取保跟判刑有关系吗?事实上,取保候审与是否判刑无关,两者不应混为一谈:1、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按照刑法的规定,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其性质和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一样,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放了出来,在家里等候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处理罢了。一般来说,只要取保候审的满足条件,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律师,都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暂时将人放出来。同样,当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司法机关同样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再次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此可见,取保候审与是否判刑没有关系,不能认为人暂时放出来就没事了,除非收到公安机关的销案(撤案)通知书,否则,仍要继续待审。2、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判刑是法院的事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能够被取保候审的,不是事小,就是其病重或已怀孕,但这和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犯罪、需不需要判刑无关,不能因为取保候审,就说其无罪不用判刑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想要没事的,仍要经过两道程序:(1)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完案件后,会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若检察院审查认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不予起诉,这时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就没事了。否则,检察院就会向法院起诉,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2)法院审判。法院接到检察院起诉后,会根据各方的证据资料、庭审意见等综合考虑,作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判决及相应的刑罚。说白了,判刑不判刑是法院的事,与取保候审无关。三、想了解一下,对于故意杀人犯的量刑和年龄有关系吗有一定的关系。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至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四、跟检察院申请了取保。检察院取保多久后递交法院?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检察院只可以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一般会尊重和考虑,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 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2种观点: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法院。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3种观点: 不一样,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只有建议的作用,对人民法院并没有影响,也不确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是一致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会采纳,特殊情形除外。一、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是否可以反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反悔是可以的。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要确保他的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对侦查过程中是否自愿认罪,他的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这类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作为重点的审查内容。同样,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明确他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时重点审查他认罪的自愿性和认罪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这类的手段造成认罪的,一是要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认罪的供述是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使用的。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现行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程序及从宽量刑均有规定,但都散见其中,未成体系。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第二款对自首、坦白情节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贪污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规定了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适用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对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在量刑上确定了从宽幅度。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试点中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是简化此类案件办理流程的新探索。二、认罪伏法书到底是什么意思?人民法院在决定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对适用被告人认罪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认罪伏法书类似于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意见的一种具结书,不过拒绝书和认罪伏法书有区别,认罪伏法是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也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意见并不代表这就是绝对不会发生改变的。这种认罪伏法书通常我们是没有机会接触得到的,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清楚认罪伏法书当中的具体内容的。坦白从宽这个制度在古代使用至今,但是抗拒从严却被依法淘汰了,淘汰有淘汰的理由,因为不认罪是嫌疑人的一种权利,不可能检察机关提出公诉就认为嫌疑人确实犯罪了,可能有些嫌疑人是真的没有犯罪事实,如何让他们认罪呢。三、没有量刑建议书会怎么判起诉书一般没有量刑建议,在法庭调查后,会在公诉意见书中体现量刑建议。起诉书是指控犯罪,量刑不是检察机关职权范围,是法院职权范围。量刑建议权是公诉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