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一)追尾碰撞前车的;(二)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三)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四)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五)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六)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七)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八)逆向行驶的;(九)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十)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十一)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十二)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十三)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十四)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十五)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十六)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一、上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一)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1、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2、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二、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间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违反交通规则犯罪,发生交通事故的话,那么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一句具体的情节,驾驶员还会被罚款、扣分甚至吊销驾驶证。如果逃逸的话,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能重新取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对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时适用过错相抵,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是因为不同机动车之间虽然具体的结构、性能可能不尽相同,但却同属高速运输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民事责任问题上自然应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一般应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五)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六)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七)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