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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界定及交通事故分析

2024-12-03 来源:钮旅网
第1种观点: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包括: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责任划分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为: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3、同等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拓展延伸深度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准则的适用性《深度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准则的适用性》是一篇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准则进行全面探讨的文章。本文通过对现行准则的调研和分析,深入剖析了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性及其存在的问题。首先,本文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准则的起源、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明确了其法律依据和目的。接着,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探讨了准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同时,本文还对准则中存在的模糊性、主观性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为完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准则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以促进公正、公平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结语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包括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责任划分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深度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准则的适用性》对现行准则进行了全面探讨,明确了其法律依据和目的,并提出了改进建议,旨在促进公正、公平的责任划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2 、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3种观点: 交通事故责任判断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程度、损害事实、当事人主观过失和交通事故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能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法律分析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程度,交警会判断其责任大小。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他人的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3、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4、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法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拓展延伸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是什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对于责任归属的判断和划分,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和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关系、损失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或者不能确定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和时间;2.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3.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关系;4.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根据以上因素,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的判断和划分,需要综合考虑,依法确定责任。同时,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结语交通事故责任判断需要考虑违法行为的程度、当事人主观上的过失以及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构成交通事故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1种观点: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包括: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责任划分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为: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3、同等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拓展延伸深度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准则的适用性《深度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准则的适用性》是一篇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准则进行全面探讨的文章。本文通过对现行准则的调研和分析,深入剖析了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性及其存在的问题。首先,本文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准则的起源、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明确了其法律依据和目的。接着,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探讨了准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同时,本文还对准则中存在的模糊性、主观性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为完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准则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以促进公正、公平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结语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包括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责任划分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深度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准则的适用性》对现行准则进行了全面探讨,明确了其法律依据和目的,并提出了改进建议,旨在促进公正、公平的责任划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2种观点: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由交警根据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事故的作用划分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交通事故责任判断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程度、损害事实、当事人主观过失和交通事故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能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法律分析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程度,交警会判断其责任大小。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他人的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3、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4、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法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拓展延伸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是什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对于责任归属的判断和划分,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和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关系、损失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或者不能确定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和时间;2.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3.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关系;4.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根据以上因素,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的判断和划分,需要综合考虑,依法确定责任。同时,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结语交通事故责任判断需要考虑违法行为的程度、当事人主观上的过失以及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构成交通事故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1种观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一、机动车撞人责任怎么分?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责任怎么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根据双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行为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方式如下:1、现场调查,交警会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证人确认签字的,作为责任认定书的依据;2、检验鉴定,现场调查后,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则通过检验、鉴定进一步确定或者验证;3、交警部门制作事故认定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理赔1、通知保险公司;2、保险公司派人了解情况;3、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等文件材料;4、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后,评估费用;5、审核索赔单据;6、审批通过后,携带相关材料领取理赔款。【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1种观点: 交通事故根据过错其承担责任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无责任。例如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当事人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承担全部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第二种情况,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例如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次要责任。第三种情况,同等责任。例如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第四种情况,分不清责任。难以区分双方责任的情况,一般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救助伤者。一、交通事故有哪些赔偿项目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2种观点: 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定原则:一方过错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多方有过错,根据行为和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双方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无责任。法律分析划定交通肇事责任的方式如下: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拓展延伸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原则与实际应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原则与实际应用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法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主要依据交通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包括交通规则的遵守、事故责任的主次分明、事实依据的充分性等。在实际应用中,法官会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收集证据、调查事故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责任的归属。此外,专业的交通事故鉴定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应了解相关法律原则,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语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包括过错导致事故的全责、多方过错根据严重程度分担责任以及无过错的交通意外。在实际应用中,法官会综合考虑交通法规、证据和专业鉴定等因素来判断责任归属。当事人应了解法律原则,积极配合调查,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3种观点: 交通事故责任分析,分析如下:一、对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书的态度。从证据的种类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书证的一种,尽管对于法官的心证影响比较大,但其实质仍然是证据的一种,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法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认定或否定。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对危险发生的回避能力的大小,注意义务的程度高低等情况,判定各方的责任大小,不能仅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唯一证据。二、交通事故的定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从该法定概念规定可以看出,1、从主体上说,引起交通事故的必须是道路上的车辆。2、从交通事故发生场所看,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3、从因果关系上看,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4、从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心理上看,是过失或意外。5、交通事故在损害结果上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结果。“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法定)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没有违章行为,但并不代表没有过失。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员都是驾驶机动性能的交通工具,在驾驶中,应当谨慎小心,善尽注意义务。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已明确载明原告杨女士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在被告林先生驾车转弯时侧翻的,应当可以确认被告违反注意义务的危险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是交通事故。三、双方责任分担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然而本案中,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并没有认定。这种情况下,可以充分运用“优者危险负担”理论来解决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优者危险负担”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就本案来说,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的左转弯行为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的危险性,使得原告张某某陷入险情之中,会给造成原告张某某心理造成不安全感。再者,机动车的危险性和危险回避能力都强于非机动车或行人,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杨某某在左转弯的情况下,应注意旁边车道的通行情况,为他人预留足够的安全时间和安全空间,以确保安全驾驶。而被告杨某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尽可能地回避自己所驾驶车辆对周围的危险,说明未尽到注意观察的义务,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故被告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各自的行为都形成事故的原因力,小型轿车靠近前,张某某应当提前主动避让,对前方的动态注意不足,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遗误了最佳的避险措施,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原告张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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