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通告和公告二者的不同是什么

来源:钮旅网
第1种观点: 一、公告和通告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公告和通告的主要区别如下:(1)内容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告是用来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涉及内容多是党和国家的大事,或者履行法律规定必须遵循的程序;通告用来发布的事项相对来说没有公告那么重大;(2)发布权限不同。公告的制发机关都是层次级别较高的;通告的制发机关则没有严格的层级限制,各级党政机关都可以发布;(3)发布事项不同。公告所发布的事项是国内外人士普遍关注、有必要让海外人士了解的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通告所发布的事项则属于有关职能部门对负有责任进行管理的社会某一方面工作做出规定和安排的一般业务事项;(4)发布范围不同。公告所宣布的事项是让国内外人士了解,因此必须面向国内外发布;通告范围比较窄,限于一定范围内,内容也多是指向特定范围;(5)发布方式不同。公告是采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方便快捷的媒体来发布,一般不张贴;通告也可使用这些媒体发布,但还可以利用公开张贴、悬挂、下发等形式发布;(6)发布目的不同。公告以让人“知”为直接目的;通告虽有单纯知照性的,但多是在于让人“知且行”。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二、公告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公告的法律效力如下: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2种观点: 一、公告与公示的区别是什么1、公告与公示的区别是:(1)定义不同。公布的定义为公开宣布,布告,告示等;公示是党政机关等事先预告群众周知,用以征询意见、改善工作的一种应用文文体;(2)使用场景不同。公布的近义词为宣布,使用场景较为灵活;公示一般应用在较为正式的文件;(3)格式不同。公布没有固定的格式,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公示有着自己较为固定的格式。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二、公告的特点有什么公告的特点有:1、发文权力的限制性。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具体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如税务局、海关、铁路局、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其他地方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发布公告。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2、发布范围的广泛性。公告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公文,其信息传达范围有时是全国,有时是全世界。譬如,中国曾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中国科学院院士名单,一方面确立他们在我国科学界学术带头人地位,一方面尽力为他们争取在国际科学界的地位。这样的公告肯定会在世界科学界产生一定的影响。中国有关部门还曾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布中国名酒和中国优质酒的品牌、商标和生产企业,已便消费者能认清名牌;3、题材的重大性。公告的题材,必须是能在国际国内产生一定影响的重要事项,或者依法必须向社会公布的法定事项。公告的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权力部门的威严,既要能够将有关信息和政策公诸于众,又要考虑在国内国际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一般性的决定、指示、通知的内容,都不能用公告的形式发布,因为它们很难具有全国和国际性的意义;4、内容和传播方式的新闻性。公告还有一定的新闻性特点,所谓新闻,就是对新近发生的、群众关心的、应知而未知的事实的报道。公告的内容,都是新近的、群众应知而未知的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闻的特点。公告的发布形式也有新闻性特征,它一般不用红头文件的方式传播,而是在报刊上公开刊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国务院2012年4月16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公告的使用表述为:“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