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的立法机关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属于地方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分为:司法执法与行政执法。司法执法机关包括包括法院、检察院及有关功能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公安系统、工商系统、税务系统(包括国、地税)、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烟草专卖局、国土局、房产管理局等。司法机关是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区别如下:1、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2、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狭义讲来,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讲来,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3、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主要区别:1、司法权与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2、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性质不同;3、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功能不同;4、司法权与行政权运行方式不同;5、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启动方式不同;6、司法权与行政权对独立性的要求存在区别;7、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公开性的程序不同;8、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裁决具有终局性的差异;9、司法权与行政权对执法主体的职业化要求不同;10、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裁决依据的不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2种观点: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 法律规范的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的范围通常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1种观点: 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区别如下:1、范围不同:法制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内容不同:法律体系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一个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3、侧重不同: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除静态的法律规范之外,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的法制运转机制;4、关系不同: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成的一个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区别主要在三点:1、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2、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3、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则侧重于法调整的内在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