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市、县《20xx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已将政务公开工作列为专项考核事项的大背景下,为组织实施好考核各项工作,使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曲沃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等,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见附件2)。
二、责任单位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和人员组成见附件1)负责对各乡镇和县直各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三、考核时间
考核于20xx年底或20xx年初进行,具体时间考核小组将另行通知。
四、考核标准及内容
(一)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内部流程完善,运转高效顺畅;公开内容全面,范围不断扩大;公开形式多样,政策知晓度高;回应关切及时,政府公信力强;平台建设监督保障有力,责任落细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二)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设置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配备相关专职人员;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2.主动公开方面:文件属性源头认定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确定且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并在政府的网站设置法定栏目和内容;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乡镇、本部门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照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表等公开事项完成情况等。
3.依申请公开方面:内部机制和流程规范是否完善,做到衔接紧密、责任到人;答复是否做到程序合法、处置合理、答复规范、措辞得当,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等。
4.政策解读方面:是否做到“三同步”,多样化解读量占政策解读总量是否达到70%以上,在非政府的网站渠道发布的政策解读量占政策解读总量是否达到50%以上等。
5.政务新媒体管理方面:主管部门主体责任是否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管理是否规范有效等等。
6.政务舆情回应方面:回应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回应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因回应社会关切不及时、不得当引发负面舆情等。
7.监督和保障措施方面:是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处理群众投诉咨询是否及时妥当等。
8.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五、计分办法和考核等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具体评分标准见《20xx年曲沃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与评分表》(附件3、4)。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分值标准:
优秀:制度完备、流程高效、衔接紧密、工作有亮点,社会口碑好。综合评分90分以上。
良好:制度较完备、流程较规范、无明显短板、有一定特色。综合评分80--89分。
合格:有基本制度和流程,能按规定完成基本工作,无明显短板。综合评分60--79分。
不合格:制度不全、流程低效、有明显短板、有负面影响、被多次通报。综合评分60分以下。
考核结果经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六、考核方法
坚持“可考可不考的,尽量不考;数据真实性难以考证的,尽量不考;获取印证材料成本过高且非必要项目的,尽量不考”原则,重点是内部机制建设、流程规范和人员管理,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重在落实、力求实效。
七、考核程序
(一)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中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根据本方案制定年度考核计划,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发出考核通知后,被考核单位要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填写考核评分表,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一)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当年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单项加分一般不超过5分,多项加分一般不超过10分;加分后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1.因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县级表彰的(可累计);
2.因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网主站和省、市、县政府的网站、报纸、电视等平台正面专题报道的;被县领导批示表扬,或在全县大会上点名表扬的;
3.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考核中酌情考虑的其他情形。
(二)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每发现一起,在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得分的基础上扣10分:
1.因依申请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判败诉的;
2.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出现严重低级错误被通报批评或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
3.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存在严重安全漏洞、非法链接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4.因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不及时、不妥当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
5.在接受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时弄虚作假的';
6.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考核中酌情考虑的其他情形。
(三)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请县政府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