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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规定

2023-05-01 来源:钮旅网

岳阳市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法规

依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不能适应现岗位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三)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轻劳动定额;

(五)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六)对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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