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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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2 02:25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怎么解决?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起诉,有人民*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并不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2 03:43

有征收纠纷可以先找征收部门协商解决,解决不满意的话可以找专业律师介入办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2 05:17

这个很难说,举个例子吧:
征收补偿达成一致可以撤回起诉--于X甲、于X乙诉双鸭山市*、宝清县*不服行政复议及建设项目用地批复一案
案情简介:
于X甲,于X乙系宝清县宝清镇居民。2012年3月22日,宝清县*作出决定,对宝清镇青区F—01、J—01地块(广播路东、永发路西、*大街北、青港巷南)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于X甲,于X乙及其母亲潘XX(已故)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8月8日,宝清县*作出宝政土让(2013)8号《关于锦绣新城小区一期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内容是宝清县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宝清青区J-01(A-02)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6,800.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普通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在三十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2014年11月17日,于X甲,于X乙取得该批复,认为涉案土地不是净地,于X甲,于X乙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都在涉案土地上,没有经过合法补偿,依法不得出让,故于X甲,于X乙向双鸭山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15年1月20日收到双鸭山市*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X甲,于X乙不服诉至*,2015年6月8日,鸡西市中级人民*作出(2015)鸡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双鸭山市*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受理于X甲,于X乙的行政复议申请。
双鸭山市*依据*判决受理了于X甲,于X乙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以于X甲,于X乙的房屋不在挂牌出让土地范围内,于X甲,于X乙与《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双政复驳(2015)1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在行政复议、诉讼来回的对抗期间宝清县*对于X甲、于X乙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X甲、于X乙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决定被判决撤销。
于X甲,于X乙不服,再次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鸡西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于X甲,于X乙的房屋在J-01地块整体征收范围内,因征收部门与于X甲,于X乙之间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宝清县*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均因主要证据不足而被*撤销,宝清县*在没有和于X甲,于X乙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新的征收补偿决定情况下,把J-01地块整体地块分割成若干地块,将于X甲,于X乙的房屋从中抠除,不符合其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和要求,更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目的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相悖,因此于X甲,于X乙与复议申请的《批复》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一、撤销双鸭山市*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双政复驳(2015)1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责令双鸭山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双鸭山市*受理了于X甲、于X乙的行政复议申请,但作出了维持宝清县*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于X甲、于X乙不服,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宝清县*同于X甲、于X乙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双方在征收补偿方面达成和解,于X甲、于X乙同意*征收自己的房屋,向人民*申请撤回起诉。
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愿,与二被告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已经使实质争议得到解决,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合乎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甲、于X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X甲、于X乙负担。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协调解决的房屋征收纠纷案件,也是房屋征收这类案件解决的主要方式,因为篇幅的原因以及知识点介绍的需要,本书其他的案例均是以个案的方式进行解析,但为了便于被征收人对于房屋征收这类案件的了解,我们抽取一个整体的案件进行介绍。
房屋征收是一种矛盾多发的领域,其根源系征收补偿标准的分歧,但是在具体表现上却往往是强制征收和对抗强制征收的过程。征收中包含了多了行政行为,如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通常情况下,*只有完成征收行为才能将土地出让给项目单位,在本案中*在未与相对人达成补偿协议的前提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房屋尚未完成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就将土地出让给项目单位,虽然其在出让行为中将原告使用的土地予以扣除,但该行为致使相对人的居住权、通行权、采光权等权益受到侵犯,也不符合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的要求,故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经诉讼后复议机关虽然受理但又以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人民*经审理后再次判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机关*受理但又维持县*的批复,最终被征收人再次诉至人民*,且在行政复议、诉讼对抗过程中征收补偿决定被依法判决撤销,县*和被征收人达成和解,被征收人撤回起诉,本案的争议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2 07:09

针对协议问题,如果对方不履行协议,你可以拿着协议去要求对方履行,或是咨询律师。凯诺律所是做征地拆迁的,他们所在这方面做的也都还不错。我之前就找过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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