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约是如何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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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条款一般包括:

(1)交易数量和单位条款。每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化的数量和数量单位,统称“交易单位”。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大豆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也就是说,你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买卖大豆期货合约,起步就得10吨,用期货市场的术语表达就是1手,这是最小的交易单位。在期货市场,你不可以买5吨或卖出8吨大豆。

(2)质量和等级条款。商品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化的质量等级,一般采用国家制定的商品质量等级标准。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的交割标准采用国标。

(3)交割地点条款。期货合约为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指定了标准化的、统一的实物商品的交割仓库,以保证实物交割的正常进行。大连是我国重要的粮食集散地之一,仓储业非常发达,目前,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都设在大连。

(4)交割期条款。商品期货合约对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规定。刚开始商品期货交易时,你最先注意到的是:每种商品有几个不同的合约,每个合约标示着一定的月份,如2008年11月大豆合约与2008年5月大豆合约。

(5)最小变动价位条款。指期货交易时买卖双方报价所允许的最小变动幅度,每次报价时价格的变动必须是这个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也就是说,当你买卖大豆期货时,不可能出现2188.5元/吨这样的价格。

(6)涨跌停板幅度条款。指交易日期货合约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幅度。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大豆期货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7)最后交易日条款。指期货合约停止买卖的最后截止日期。每种期货合约都有一定的月份*,到了合约月份的一定日期,就要停止合约的买卖,准备进行实物交割。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大豆期货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的第十个交易日。

期货合约中,合约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和地点等都是既定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期货价格是在一个有组织的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大厅内通过电脑撮合、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的。由于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这就使得买卖双方得以用对冲的方式,以了结合约规定的实物交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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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约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买卖双方同意就可以了(不同意,可以不买卖)。
具体可参考:http://ke.baidu.com/view/10566.html?wtp=tt

参考资料:http://ke.baidu.com/view/10566.html?wtp=tt

热心网友

你说的不是合约制订的问题,耐用整个期货交易到注册仓单和实物交割的过程,和合约的制订没有关系。期货的品种推出代表着合约已经制订完成,除了价格之外,其它都是固定的。你说的问题就是双方在交割时怎么约定价格,在什么地方交割,双方交割价格以期货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格为准,注册仓单有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双方只需要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后面都是程序问题。

热心网友

这个是交易所制定的,不是根据个人意愿来的!

热心网友

建议到和讯期货网站去看看,那里有培训学堂
也可以直接到各交易所的网站学习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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