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2:14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26
所谓*冲红是针对原开的*有误或因为其它原因需更正,需要重新开具的*调整帐目。(原始*称蓝票,冲红是相对原票而来)。
冲红手续
对方单位出证明,在开票系统填写红字申请单,这两样东西拿到税务局,就可以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27
应该对方填申请单的:下面是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27
这种情况我个人觉得是你方开申请,因为对方可以认证,只是你们把数量开错了.你在自己的税务局再问一下,把情况说明白,看该怎么办,别拖时间长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26
所谓*冲红是针对原开的*有误或因为其它原因需更正,需要重新开具的*调整帐目。(原始*称蓝票,冲红是相对原票而来)。
冲红手续
对方单位出证明,在开票系统填写红字申请单,这两样东西拿到税务局,就可以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27
应该对方填申请单的:下面是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26
所谓*冲红是针对原开的*有误或因为其它原因需更正,需要重新开具的*调整帐目。(原始*称蓝票,冲红是相对原票而来)。
冲红手续
对方单位出证明,在开票系统填写红字申请单,这两样东西拿到税务局,就可以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27
这种情况我个人觉得是你方开申请,因为对方可以认证,只是你们把数量开错了.你在自己的税务局再问一下,把情况说明白,看该怎么办,别拖时间长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27
应该对方填申请单的:下面是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27
这种情况我个人觉得是你方开申请,因为对方可以认证,只是你们把数量开错了.你在自己的税务局再问一下,把情况说明白,看该怎么办,别拖时间长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27
所谓*冲红是针对原开的*有误或因为其它原因需更正,需要重新开具的*调整帐目。(原始*称蓝票,冲红是相对原票而来)。
冲红手续
对方单位出证明,在开票系统填写红字申请单,这两样东西拿到税务局,就可以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27
应该对方填申请单的:下面是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27
这种情况我个人觉得是你方开申请,因为对方可以认证,只是你们把数量开错了.你在自己的税务局再问一下,把情况说明白,看该怎么办,别拖时间长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27
所谓*冲红是针对原开的*有误或因为其它原因需更正,需要重新开具的*调整帐目。(原始*称蓝票,冲红是相对原票而来)。
冲红手续
对方单位出证明,在开票系统填写红字申请单,这两样东西拿到税务局,就可以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27
应该对方填申请单的:下面是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8:27
这种情况我个人觉得是你方开申请,因为对方可以认证,只是你们把数量开错了.你在自己的税务局再问一下,把情况说明白,看该怎么办,别拖时间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