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中“物”的概念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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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8 03:30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一种,是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

一、民法学上所称为“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即物的非人格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这是广义的物的概念,狭义的物,即实物,被认为是物权法上的物,即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具有一定物质形体的物。


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

1、物包括有体物和自然力。

2、物须为人所能支配。

3、物必须能够满足人的生活需要。

4、物必须能构*们的财产。《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三、民事法律中的物须满足三个要件:


1、必须充分一般代理行为之要件。


2、代理人在表面有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为代理人的客观事实,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的特殊关系。


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8 03:30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一种,是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以外,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可以构*们财产的一部分的物质财富。具体说来,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一、必须能够成为权利客体,即物的非人格性。二、物包括有体物和自然力。三、物须为人所能支配。四、物必须能够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五、物必须能构*们的财产。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构成表见代理,须满足三个要件:
(1)必须充分一般代理行为之要件;
(2)代理人在表面有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为代理人的客观事实,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的特殊关系;
(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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