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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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0:49
首先应当检视该规章制度规定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所以,如果该制度没有履行民主制定程序并公示或告知员工,则属于无效条款。 其次,如果该制度的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或告知员工,还是不一定有效。任何规章制度的制定除了程序合法之外,还应当实体合法,即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亦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从以上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两条规定了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前提是获得员工的同意,并是以员工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积极形式为要件的。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韩飞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