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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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21 12:21
不违法。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方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方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方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方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方申请返还保证金。指的是发包方在与承包单位约定工程质保金时,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3%,超出部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约定质保金的目的是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能及时解决,使得危害范围得到控制。若已经约定了保证金的,不得再行约定质保金。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21 13:39
从发承包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住建部和财政部的管理办法既非法律,也非行*规,而是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合同可以约定高于3%,但可能遭到一定的行政监管。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21 15:14
2005年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现已废止。2017年住建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一、2005-1-12,建设部 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2、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二、2017-6-20,住建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