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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200以上。
《工会法》第13条规定,职工200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