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海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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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海禁
海禁又称“洋禁”,是孤立主义*的一种,旨在禁止民间私自出海,明代始有谓“尺板不得出海”一说。海禁*的具体实施随著*不同而有张有弛,即“严禁”及“弛禁”之分。一般认为,海禁的主要目的是有消灭反叛势力、打击海盗及走私,保障社会稳定等。
海禁*也*了外国商人前往本国通商,实际上真正受到打击的更多是本国对外的贸易及渔业。海盗和走私商人的活动亦反而因为海禁而更加猖獗,对本国及其周边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闭关锁国”体现为对海外贸易的各种*性*,其中最严重的即是海禁,其次为*通商口岸。
中国历史上海禁的高峰期是在明代与清代,不仅在*上有所强化,而且持续时间长达多年。中国的海禁也成为东南亚陶瓷业发展的契机。另一方面,藩属国例如琉球等国家,亦因为海禁的关系,利用独占与中国贸易的契机而获取大量利益。但总体上来说,中国只在明前期,中期倭乱及清前期平定前实行近乎全面的海禁,而其时间跨度却远远短于开海或部分开海时期。[1]
中文名
海禁
目的
消灭反叛势力、打击海盗及走私,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统治
影响
海外贸易衰退,社会发展缓慢
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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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禁起因历史沿革*表现海禁后果消极影响
*介绍
清廷为办铜需要,最初并不禁海,后来为了防止沿海民众通过海上活动接济反清抗清势力(主要为明郑)实行“迁界禁海”,而且较明代更为严厉。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下令沿海省份“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顺治十八年(1661年),更强行将江、浙、闽、粤、鲁等省沿海居民分别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防守,严禁逾越,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藩之乱平定,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告平,清廷方开海禁,先后于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间设立闽、粤、江、浙四大海关[1],分别管理各自下辖的数十个对外通商口岸的对外贸易事务。康熙年间的开海,是全方位的开海,不但东西两洋,而且一向严禁的赴日贸易也在开放范围之内,较之明代隆庆年间开始的局部开海范围和作用都要大的多,但是,仅仅过了三十多年,全面开海的*就开始收缩,面对日益严重的“海寇”活动和西方势力在东亚海域的潜在威胁,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召见大臣,提出禁海问题,次年,规定拟定,正式实行南洋禁海。南洋禁海虽然并非全面禁海,但对于正在不断发展的中国民间对外贸易力量无疑是严重的打击。到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在大臣的反复奏请讨论下,担心闽粤地区因洋禁而引发海患,才同意废除南洋禁海令,随即重新开放了粤、闽、江、浙四口通商口岸。
乾隆年间(1757年),由于洪任辉事件的爆发,乾隆宣布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三个海关下辖口岸不再对西洋船只开放,只留下粤海关允许西方人贸易,对于南洋贸易,并不受此局限。并对丝绸、茶叶等传统商品的出口量严加*,对中国商船的出洋贸易,也规定了许多禁令,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一口通商”,此后闭关*更加严厉,直到鸦片战争的爆发,这种不合理的*成为了矛盾的焦点。清中期废弃了明末至清初以来形成的传统主动海防观念。抑止了中国的海洋贸易,抑制国内工商业的发展。[2]
但另一方面, 从康熙24年(1685年)到乾隆只留下广州一个口岸的1757年,72年间,到中国贸易的欧、美各国商船有312艘。乾隆关闭三个口岸后,从1758年至1838年鸦片战争前夕,80年间,到达广州海关贸易的商船共5107艘,是开放4个口岸年代的16倍。从管理效率来说,4个口岸开放时,每个口岸每年平均只有1艘西方商船靠岸。只留1个广州口岸时,每年平均靠岸艘西方商船,效率明显大大提高,使海关管理成本大大降低。[3]
海禁起因
清朝海禁*初期主要目的是防范郑成功*。明郑一直长期依靠海上力量与清朝周旋,并曾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等西方人士合作,出口糖与鹿皮并进口西洋*炮以增强明郑军队的战斗力,另外更请求英国人训练炮兵,战争时更借用英国炮兵手作战;而郑成功也曾向日本的德川家族请求过援助。因此,清廷实行严厉的迁界令。
清康熙元年(1662),为防御郑成功的进攻,下令在潮州实行海禁,将沿海居民迁入内地50里;至康熙三年(16)又再迁徙50里(包括今潮安县庵埠、彩塘、铁铺、官塘一带),禁止出海捕鱼和贸易。康熙五年(1666)撤销澄海县并入海阳县(至八年才恢复)。康熙十年(1671)重申海禁,不准闽粤二省船只过洋。海禁一直延续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收复之后始解除,准许澄海、南澳等地居民回原籍耕种,准许对外贸易。海禁给潮州人民带来重大灾难,生产、贸易受到严重破坏。[3]
康熙时,清朝*虽然开关与外国贸易,但对外国商船的活动极为注意,对逗留外国的中国人也防范极严。康熙下谕地方官要在沿海各地增设炮台,并指出"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必受其累,国家承平日久,务需安不忘危"。可见康熙对西方殖民主义者始终是存有戒心的。
随着当时海上商业的发展,清朝*对外贸易的*也日益严格,清朝的闭关自守,最突出的表现是在乾隆,嘉庆时期。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等殖民者对中国进行渗透,从这年开始,只准在广州一口通商,不得再往厦门,宁波等地。此外,清朝*又制定了很多*外商的禁例(防范外夷规条),如外商不得在广东省城过冬,外商需听中国行商的管束,外商不得在广州自由出入等等。同时也加强了对内地商人的*,设立了保商制度。保商受*委派,拥有对外贸易的特权,凡外来的一切人员,船只,货物及纳税等事皆由保商担保。
加税也是*与西洋各国通商的办法之一。清朝*的关税分船钞,货税两种。除康熙时曾一度减轻税额外,以后各种名目的附加税日益增多。乾隆时,清朝即以加重浙江等地海关税以抵制外商北上。同时,清朝*还先后颁行了禁止五谷,金银,铜觔,丝斤出洋的种种禁令。[3]
历史沿革
禁海令与迁界令
顺治三年(16年)编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不过,当时的海禁*并未真正执行。如康熙十五年(1676年)时任江苏巡抚的慕天颜在《请开海禁疏》也说:“记顺治六七年间,彼时禁令未设”。
但为了削弱、消灭郑成功等抗清力量,顺治十二年(1655年)浙闽总督屯泰奏请“沿海省份,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颁布“禁海令”,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省督抚提镇曰:“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辑,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然而,海禁实行五年未达到预期效果。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采纳了黄梧的“迁界令”,强令东南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迁界令措施对明郑有一定打击成效。不过使得东南沿海地区田园荒芜、百姓流离失所,其后海盗盛行,民生凋敝。[2]
开海与展界令
康熙亲政后,一些地方逐渐“开边展界”,人民回乡复业。康熙七年(1668年),郑氏已退守,广东先行松弛海禁。康熙八年(1669年)允许沿海居民复界。平定三藩之乱的战争即将结束之际,福建总督范承谟、姚启圣,江苏巡抚慕天颜,福建巡抚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祯等先后上疏,要求废除海禁,准民出海贸易。其中以康熙十五年(1676年)慕天颜的《请开海禁疏》最具代表性,由其中所述“今则盛京、直隶、山东之海船固听其行矣,海洲云台之弃地亦许复业矣,香山、澳门之陆路再准贸贩矣”可知此时北方的沿海省份已解除海禁,唯江浙闽粤四省尚在禁列之中,但江苏和广东的部分地区已弛禁。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平定,正式展界。所谓“展界”,就是安排在顺治十八年前后被迁界令强迁的沿海居民复归故土。十一月,康熙帝将吏部侍郎杜臻、内阁学士席柱差往福建、广东主持沿海展界事宜,行前谕曰:“迁移百姓事关紧要,当查明原产给还原主,尔等会同总督巡抚安插,务使兵民得所。”[4]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朝正式开海,准许百姓对外贸易,并在“粤东之澳门(一说广州)、福建之漳州府、浙江之宁波府、江南之云台山”分别设立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江海关作为管理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机构。江浙闽粤四大海关总领各自所在省的所有海关口岸,通常下辖十几至几十个海关口岸。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由于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是禁止南洋贸易,即“南洋海禁”。
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
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再开南洋海禁。但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同年,由葡萄牙国王第一次直接派遣的使臣始至北京,以往清人称葡萄牙为西洋国,这次称之为博尔都噶尔国,误以为初次入贡,接待十分周到。
雍正七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设支店于广州,经营贸易事务。
一口通商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苏州亲眼目睹洋商船只络绎不绝,引起警觉,导致乾隆对西方殖民活动严加警惕,以海防重地规范外商活动为理由,谕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广东通商,亦即乾隆谕令“本年来船虽已照上年则例办理,而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行禁绝。……此地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豫令粤关,传谕该商等知悉。……令行文该国番商,遍谕番商。嗣后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5]这一命令,标志着清*彻底奉行起闭关锁国的*。但该谕令并不对南洋商人*,因此当时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许到闽、浙、江海关贸易,特别是闽海关。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庆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从南洋西属菲律宾的吕宋前往厦门贸易。
乾隆二十四年,受到“洪任辉事件”影响,清廷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的管理而制定专门《防范外夷规条》,共有五项,故又称之为《防夷五事》,主要包括:禁制外国人雇人传达信息;外国妇女被严禁来华;严禁在华外商在广州过冬;禁止借外夷的资本及聘请华人役使;及外商到广州后由寓居行商管来检查。
乾隆四十一年谕旨:“朝鲜、安南、琉球、日本、南洋及东洋、西洋诸国,凡沿边沿海等省份夷商贸易之事皆所常有,各该将军督抚等并当体朕此意,实心筹办。遇有交涉词讼之事,断不可徇民人以抑外夷”。
洪任辉事件
乾隆即位后,在对外贸易方面基本上沿袭了先祖的*。18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开始工业*,其海外贸易日益扩张。特别是以英国东印度公司为首的西方商人,一直强烈渴望寻找机会打开中国市场。当时,在中国沿海的4个通商港口,前来进行贸易与投机的洋商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南洋一带也经常发生涉及华人的事端,这些情况很快引起了清朝*的警觉和反感。
乾隆五年(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南洋的爪哇大肆*华侨,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红溪惨案”。消息传来后,举国震惊。同时,澳门等外国人聚集的地方也经常有洋人犯案。另一方面,当时的英国商人为了填补对华贸易产生的巨额逆差,不断派船到宁波、定海一带活动,企图就近购买丝、茶。巧合的是,乾隆皇帝十分热衷于到江南一带巡游。据说当乾隆第二次南巡到苏州时,从地方官那里了解到,每年仅苏州一个港口就有一千多条船出海贸易,其中竟有几百条船的货物卖给了外国人。乾隆还亲眼看到,在江浙一带海面上,每天前来贸易的外国商船络绎不绝,而这些商船大多携带着武器,他不禁担心宁波会成为第二个澳门。于是在1757年南巡回京后,乾隆断然发布了那道著名的圣旨,并规定洋商不得直接与官府交往,而只能由“广州十三行”办理一切有关外商的交涉事宜,从而开始实行全面防范洋人、隔绝中外的闭关锁国*。
挑战清朝封关*,洋商驾船北上告御状就在乾隆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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