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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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0:3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四川省*《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规定,成都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个月。
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