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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第一次开庭时出现中止审理的情形时就会开两次庭。民间借贷案是指人民*在全体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关系。一般情况一个案件只开庭一次,对于开庭的次数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变化。
一、民间借贷案
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以货币或其它证券为标的的金融中介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私人借贷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法人的其它组织以贷款形式向员工募集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二、民间借贷案开庭流程
开庭前准备:核实当事人出庭情况,宣读纪律;开展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利义务,出示相关证据进行法庭辩论:原告、被告先后发言;庭审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法庭辩论按以下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4、互相辩论。
由以上可知,民间借贷案开庭几次是根据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意思是对于同一个案件的审判,通常要经由一审和二审。当最终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应当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