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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在四月六日二十四时停止供暖,如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时,会根据情况延长供暖时间。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时。鼓励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供热经营企业按照市*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市、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扩展资料: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的热费。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应当按日退还热费。
前两款属于热源生产企业责任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先行将热费退还给热用户,再向热源生产企业追偿。非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用热双方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长春市*——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