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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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8: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珠海市爱心促进会。英文译名:Charity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Zhuhai。缩写:CPAZ。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关心、热爱、支持慈善公益的民间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中华传统文明风范,构建互助、互爱、乐观、感恩,伸张正义的社会团体。致力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组织社会力量为鳏、寡、孤、独、残疾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救助,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努力推进公益、慈善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谐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珠海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珠海市拱北水湾路2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热心于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各方有志同仁加入义工志愿者队伍,根据本会宗旨开展公益、慈善项目。(二)组织会员依法开展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三)招募义工、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宣传现代公益、慈善文化精神,提高社会公益、慈善意识。
(四)通过举办各种公益、慈善文化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募集会员捐赠,公开、透明、合理的用于各项公益慈善活动。
(五)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益、慈善机构就民间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发展进行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编写、编译、出版有关公益、慈善文化事业方面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七)向*提出有关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方面的建议,为*制定有关*和法规提供资讯和服务,协助*发展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热心公益、关注慈善文化事业;
(三) 敢于担当个体责任及社会责任遵纪守法并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愿意并能及时缴纳会费;
(四)年满18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主动提交书面申请。
(六)单位会员须是登记注册地在珠海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名誉会长级单位每届缴纳会费8万元;
2、副会长级(或名誉)单位每届缴纳会费4万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5、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6、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2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由理事会会议确定并颁布。
第十三条 赞助会员根据自愿赞助原则,本会设:钻石会员(支持10万元以上),白金会员(支持5万元以上),黄金会员(支持1万元以上),银质会员(支持5千元以上),并为终身荣誉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促进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素质好;
(二)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有社会责任感,有愿景并具备带领团队朝既定的方向前进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 年满25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或秘书长可设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由会长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企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交往,出席有关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设监事5名,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促进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监事长、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文件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担任监事长、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购买服务所得和有关部门的资助、奖励;
(四)存款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展览等服务活动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变更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因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四十八条 本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珠海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