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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2、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3、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模板在国家和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均可下载),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4、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三)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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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消毒产品广告审查》
审批条件:
1、产品相关证件齐全、产品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2、广告内容符合卫生要求。
3、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企业。
应交材料:
1、消毒产品广告申请表;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产品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及企业标准;
4、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未启封的完整包装样品一个;
6、广告宣传内容4份(影视广告还需提供光盘或录像带);
7、如由非产品责任单位办理广告,应提交产品责任单位的委托代理广告业务的委托书;
8、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批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由窗口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收件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通知书》。
窗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批
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批准条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3.制证发证
申请不予批准的,载明不予批准结果的《办结通知书》代替《不予批准决定书》。予以批准的,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在作出批准决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消毒产品广告证明》,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办理。
(八)办理地点: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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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2、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3、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模板在国家和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均可下载),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4、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三)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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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消毒产品广告审查》
审批条件:
1、产品相关证件齐全、产品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2、广告内容符合卫生要求。
3、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企业。
应交材料:
1、消毒产品广告申请表;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产品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及企业标准;
4、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未启封的完整包装样品一个;
6、广告宣传内容4份(影视广告还需提供光盘或录像带);
7、如由非产品责任单位办理广告,应提交产品责任单位的委托代理广告业务的委托书;
8、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批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由窗口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收件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通知书》。
窗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批
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批准条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3.制证发证
申请不予批准的,载明不予批准结果的《办结通知书》代替《不予批准决定书》。予以批准的,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在作出批准决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消毒产品广告证明》,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办理。
(八)办理地点: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