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决定“以租代征”,是非法批地——山东省齐河县*非法批地案是怎样?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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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7 12:49

2001年10月,山东省齐河县*与北京国科公司就“国科国际高尔夫球场项目”达成投资意向。2001年12月17日,齐河县原县委*袁秀和主持召开县*专题会议,决定以租赁集体土地的方式为高尔夫球场建设提供用地。2002年3月6日,高尔夫球场项目开工建设,后因群众阻拦,施工*停止。2002年4月2日,齐河县原县委副*、*李风臣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决定由晏城镇*分别与谭屯村、法王村、狮子刘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书》,年租金每亩700元,由县财政支付,租期50年。2003年3月,高尔夫球场投入使用,共占用耕地1181.67亩,其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830亩(含基本农田487亩)。
国土资源部报经*同意,相关部门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由山东省*责成德州市*撤销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有关文件。依据法律规定,土地应当收回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齐河县*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该项目已建成,在征得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以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给予德州市副*、市*党组成员袁秀和(原齐河县县委*)行政降级处分;给予齐河县县委*、县*主任李风臣(齐河县县委原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县*决定“以租代征”的非法批地案件。
齐河县*决定租用集体耕地建设高尔夫球场,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没有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而仅仅通过一次“专题会议”就决定以租赁集体土地的形式为高尔夫球场建设提供用地,此举显然不符合土地批准程序,属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并且作为县级*,其批地行为明显超越批准权限,属于越权批地行为。
本案从案件定性上来说,非法批地的定性是无可争辩的。“以租代征”只是一种表现形式,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并无这种表述,更不属于案件的性质。此案虽表现为以签订《土地租用合同书》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其行为是在“非法批地”行为实施后,为落实“非法批地”而呈现出的一种表象,问题的核心还是违反法定程序并超越批准权限审批土地,属于越权批地行为。
在对本案的处理中,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首先认定该项目批准占用土地的有关文件无效,收回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齐河县*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最终因“考虑到该项目已建成”而采取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处理方式。值得提出的是,高尔夫球场项目由于其建设的特殊性,对耕作层的破坏是有限的,恢复耕种的难度较小,而且占用土地面积较大,本着“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在处理时,应当争取尽可能复耕并将已占用的土地归还给集体。
在对人的处理中,依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给予开除处分。本案行政责任的追究明显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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