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理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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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0:50

《招标投标法》是自2000年1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实施招投标制,是我国工程项目的承包发生了质的变化,建筑产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招标投标法》就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投标制度为工程承包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落后的生产力得以淘汰,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本质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

所谓“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共公开;其次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如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开标过程、评标标准和程序以及中标结果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要求与条件。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致相等,合情合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其实任何投标人。

所谓“公正”原则,就是要求找辨认要对没一个投标人一视同仁,给予所有的投标人平等的机会,按事先公布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标,公正的对待每一个投标人。

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是,近年来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案件也时有发生,暴露出招投标工作*和管理机制不完善及法制不健全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通过调查,在实践中暴露和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转包问题。此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而目前的*都不能切实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
2、陪标现象。由于现今招标都是以公开招标为主,一些部门滥用职权,透露名单给其他投标人,或一个投标人以多家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竞标,只是投标人有机可乘,进行互相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买标或直接进行围标,从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有形式的空壳、

3、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这些问题,我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1、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制,解决串、陪标现象。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假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现象的发声,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制,如果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问题。从源头上消除了工程*现象的出现。

2、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的“转包”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和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形成多次监督调查。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0:51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成的有机联系整体。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可从法律规范渊源和相关内容两方面进行划分。
按照法律规范体系渊源划分
招标采购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1、法律。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采购法》、《合同法》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规,包括行*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规由*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与《招标投标法》配套的一部行*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指定。*部门规章,通常以部委令形式公布,一般以办法、规定等做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规定,制定规章。地方*规章为执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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