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税务优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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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4:17

河南省地税局出台15条税收优惠*
1对新办的从事文化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
2改革试点中由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3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 100% 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试点地区或单位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5改革试点中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6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7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8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9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税收待遇;
10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保持不变,过去所享受的税收*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11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
12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第一道)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15严格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为文化事业建设提供财力保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4:17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豫财办税[2008]第7号)的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全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而不是你所说的4000元。

月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全部免税;超过起征点的,按规定税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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