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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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2:30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的民族、非*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是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争取的民族、非*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从国家发展到非国家实体;传统国际法一向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Bentham's classic defini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that “international law is a collection of rules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2.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 国家具有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题的主要依据。其他的国际法主体均不是主权者;
2. 国家作为主权者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主要实施者;
3. 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 国家具有完全的国际求偿能力;
5. 从内容上说,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3.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 依据国际组织章程:The question of personality will in the first instance depend upon the terms of the instrument establishing the organisation. If states wish the organisation to be endowed specifically with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this will appear in the constituent treaty and will be determinative of the issue.105 But this actually occurs in only a minority of cases. However, personality on the international plane may be inferred from the powers or purposes of the organisation and its practice. 案例: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Reparation for Injuries Suffered in the Serv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Advisory Opinion of 11 April 1949, 国际*).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UN had 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 becausethis was indispensable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specified in the Charter.
2. *:受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组织仅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 行为能力的范围:国际组织有权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交往,建立正式关系,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缔结国际条约,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提出国际请求等;
4. 区别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与国内法主体资格:宪章第104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The Organization shall enjoy in the territory of each of its Members such legal capacity as may be necessary for the exercise of its functions and the fulfillment of its purposes) 这主要是规定了联合国在会员国国内享有国内法上的人格。
4. 争取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 争取的民族在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是民族自决原则;
2. 争取的民族还没有成为国家,而是一种准国家的或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如巴勒斯坦组织;
3. 行为能力的范围:对外进行国际交往,派遣外交代表,参加外交谈判,出席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缔结国际协定等。在民族战争中,享受战争法规的保护,请求和接受外国和国际组织的援助等;
5. 关于非*组织:
(1) 一般国际法:国际红十字委员会虽然是一个依据瑞士民法设立的私人团体,但被认为在国际公法上是一个的实体。其代表与日内瓦公约当事国的代表一起参加定期的国际红十字大会,主要任务则是援助和保护武装冲突的受难者以及自然灾害的受难者[1];
(2) 区域性国际法:1986年4月24日部分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订的《关于承认国际非*间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of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INGOs)明确承认非*间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该公约1991年1月1日生效,现有8个缔约国;
6. 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1) 这个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我国学者倾向于否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例子:
a. 国际法(包括强行法规则)赋予个*利:参见Domingues v. US (2002);
b.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简称《华盛顿公约》,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家同意的情况下提起国际仲裁的权利;
c.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自然人和法*利: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作为该公约附件六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将在海底区域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特定纠纷诉至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而成为分庭的当事方;
d. 个人违反国际人道法而承担国际责任的例子;
e.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支持非*组织、法人和个人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的例子无疑将增加;
(3) 奥本海:在任何法律体系中,法律主体在其性质上或在其权利的范围上并不一定都相同,一个国际人格者不必具有各国通常具有的一切国际权利、义务和权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2:31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的民族、非*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是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争取的民族、非*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1.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至今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最主要和基本的构成单位,也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国家也被称为原始和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当代国际法是以规范国家关系作为主要对象的。

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间的国际组织。“二战”以后,国际组织大量的出现和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其被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3.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组织或民族运动,是在殖民地民族争取民族的过程中,作为其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4.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这是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典型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现在大多数学者持后两种观点。

5.当代国际社会的活动日趋紧密和复杂,而在国际社会行为者也日趋多样性和多层次。除了上述传统的国际法主体作为行为者以外,还有非*国际组织和个人等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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