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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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7:14
首先,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
其次,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超过法定期间,人民*不再受理。同时,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
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最后,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提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